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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6月7日 来源:www.heyuanbaoan.com 点击次数:4537 次

为了加强保安服务业的管理,河源市人民政府“不等不靠”,积极探索对这一新型行业的管理措施,2012年1月1日,河源市市长签署了第42号政府令,将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源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施行。全文如 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业是指依法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的市、区(市)、县保安 服务公司和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安全及治安秩序的内部保安队(部)。

第四条保安服务业由河源市公安局实行统一管理。

保安服务公司日常管理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

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建立 的内部保安队(部)的日常管理,由内部保卫部门负责。末设立内部保卫机构的,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当地公安派出所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

(一)审查批准和依法撤销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队(部)

(二)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队(部)的日常工作和、内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队(部)违反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队(部) 违反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条 组建保安服务公司,须向区 (市)、县公安机关申请,经区(市)县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报市公安局备案。经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工商行政管理权限依法登记注册。

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确需组建内部保安队(部)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设立,但不得对外服务。

第七条保安服务公司的工作范围:

(一)守护、门卫,内部巡逻、押运贵重财物和危险物品等,

(二)保护财产或人身安全;

(三)为展览、展销、文化、体育、旅游活动提供保安服务;

(四)经营防盗、防火、报警等安全设备器材,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维修和咨询服务;

(五)依法承担力所能及的其他保安服务。

第八条内部保安队(部)的职责:

(一)守护、门卫、内部巡逻;

(二)维护本单位、本部门内部的安全和治安秩序。

第九条保安服务公司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保安人员,可以从职工中选聘或向社会公开招聘,以签订合同形式录用。

第十条保安服务公司招聘的保安人员,由同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内部保安队(部)招聘的保安人员,由当地公安派出 所审查,报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的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保安工作;

(二)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四)县有高中以上学历(农村具有初中以 上学历)

(五)经过专门培训井考核合格;

(六)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新招聘的保安人员,由审查批准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培 训,亦可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自行培训,培训后, 经区(订);县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保安人员培训合格书,方可上岗。招聘单位应将名单报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纪律作风教育;保安业务知识教育和专 、技能训练。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的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坚守岗位;

(三)保守国家机密和客户要求保守的合法秘密;

(四)执勤时应着保安服装,佩戴明显标志,持身份证件;

(五)未执勤时,不得着保安服装和携带器械;

(六)依法执勤、文明执勤,严禁打人骂入;

(七)不准失职受贿,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不准充当贴身保镖,不得参与客户的经济纠纷和为客户催款讨债;

(九)发现现行违法犯罪要及时制止,并将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十)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十四条保安眼务公司根据保安需要, 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给保安人员配佩必 要的保安器械。

机关、企事业、团体和其他组织内部保安队(部)的保安人员,不得配佩保安器械。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的待遇,按照保安业务的特点和保安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由各保 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卫部门或主管部门自行确 定。

录用的保安人员,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

保安人员的人身安全依祛受到保护,在执行任务中致伤、残、牺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 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聘用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劳动合同期内,经发现不符合保安人员条件的;

(二)保安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后不能从事保安工作的。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的收费标准,本着、合理计酬,公开标价” 的原则,由保安服务公司与客户自行协商。

第十九条客户向保安服务公司雇请保安人员,应与保安服务公司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保安服务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全部或部分履行所承担的保安服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与客户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调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队(部),应建立健全与保安业务相适应的用人、 工作、执勤,考勤等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队(部)应建立考 评、汇报制度,对保安人员进行月评、季考、年 终总结评比.并定期向批准的公安机关书面汇报。

各级公安机关应定期对在岗保安人员进行培洲。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人员应 着专门服装和标志。

内部保安人员的着装和标志应和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人员的着装和标志有明显区别。

现着仿军、警式服装的,从本办法发布之 日起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组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队 (部)或者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由区(市)、县公安机关责令撤销,并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 以非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已办理营业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 条第(三)、(七)、(八)项,情节轻微,未造成损 失的,由其所在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卫部门 或者主管翮]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四)、(五)、(六)、(九)项的,由其所在的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留用察看或者辞退。

第二十七条保安人员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配佩保安器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第二十九条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保安人员所在的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卫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赔偿。

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卫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 安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队(部)因管理混乱发生多人或多次违法犯罪的, 由批准成立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保安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都门予以吊销。对主管人员,视其责任和过错太小于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队(部);在本办法施行后二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监的内部管理规定由河源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河源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